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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0-05-16
个人自述: 公平、公正是做人的原则! 学会忘记和放弃,与人为善。 诚实、诚心为每一位劳动者尽自己的可能去帮助他们,真心真意耐心把自己所知道的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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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找工作中应注意的三个法律
无证或违章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
.侵权责任法的新突破
双倍工资支付到什么时候为止?
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遭人报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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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找工作中应注意的三个法律问题 (2010-06-09 19:27:00)阅读次数:97

一、试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无效的,解除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同时不存在试用期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以内,就算还在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和个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能受到的处罚:用人单位一旦违反规定,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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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或违章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 (2010-06-01 10:35:00)阅读次数:128
无证或违章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第16条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这里有两个重要概念,一是犯罪,二是违反治安管理。所谓犯罪,简言之就是凡是侵害刑法欲保护法益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在该文中不再述及。那么,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也就是说,只有违反上述条款时才可以确认为违反治安管理。上述规定中第1项是关于道路交通的。第2项的理解有两层意思:一是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二是未取得驾驶证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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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新突破 (2010-06-01 10:33:00)阅读次数:2827

侵权责任法的新突破

 

第一、同命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我们一直强调的农村和城市的区别正在逐渐淡化,但是这只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其他的关于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还是不能同等。但相对于旧法的规定,已经是一个大的亮点了。

第二、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首次立法,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医疗纠纷更倾向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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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支付到什么时候为止? (2010-05-26 17:20:00)阅读次数:111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笔者认为:双倍工资应当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一、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至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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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遭人报复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0-05-26 17:20:00)阅读次数:98

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遭人报复应当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原告:梁兵

  被告:枣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市劳动局)

  第三人:山东海化煤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化公司)

  原告梁兵系第三人海化公司职工。因其工作认真负责,致使煤炭商在为第三人海化公司送煤时掺假行为被查处,招致煤炭商雇凶报复。2007年3月27日17时许,原告梁兵下班回家途中行至薛城光明西路时,被煤炭商所雇凶手打伤。2008年1月14日第三人海化公司向被告市劳动局提起《关于对梁兵同志工伤认定的申请》。被告市劳动局于2008年1月22日受理,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梁兵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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